2020年5月15日,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發布《關于公開征求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(修訂稿)意見的通知》。
通知指出,藥品說明書是載明藥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,現行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于2006年6月1日起實施。隨著新修訂的《藥品管理法》和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的頒布實施,亟需對《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進行修訂。
據了解,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(修訂稿)新增了14個條款,修訂了2個條款。
說明書不規范,藥品或判為假藥
主要修訂的內容是強化持有人是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責任主體,負責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制定、修訂和維護,另外,增加了“按假藥”處罰的部分。
第三十七條【新增內容】 上市許可持有人/申報代理忽略、不關注藥品的安全性信息,不及時修訂說明書,導致上市藥品說明書存在信息不準確、不真實、存在誤導性,或沒有提供足夠安全性信息、警告信息等,該藥將被判為假藥,按《藥品管理法》有關假藥的規定處罰。
第三十八條【新增內容】 仿制藥的上市許可持有人不關注被仿新藥(參比制劑)說明書修訂情況,不主動收集仿制藥的安全性信息,不及時對仿制藥說明書進行修訂,導致說明書信息不準確、不真實、存在誤導性者,將被判為假藥,按《藥品管理法》有關假藥的規定處罰。
第三十九條 【新增內容】由于藥品說明書信息不準確、存在誤導性、沒有提供足夠的警告信息等,導致醫生、患者用藥不當,引起患者各種損害的,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依法承擔經濟、法律責任。
第四十條【新增內容】 有關說明書問題的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、罰款、暫停銷售或吊銷注冊證/批準文號等,并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向社會公開。